时间:2019-09-03 15:32 tags: 行业新闻
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。GB12348-2008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。将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》(GB 12348-90)和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》(GB12349-90)合并为一个标准,并改名为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,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。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:
等效声级Leq(dB(A))
类别 |
昼间 |
夜间 |
Ⅰ |
55 |
45 |
Ⅱ |
60 |
50 |
Ⅲ |
65 |
55 |
Ⅳ |
70 |
55 |
1.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
1.2.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。
1.2.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。
1.2.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。1.2.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。
1.2.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。
1.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(如排气噪声)。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(A),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(如短促鸣笛声),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(A)。
1.4 本标准昼间、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。